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办[2010]22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我厅制定了《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经2010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另将《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服务财政中心工作,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秉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理念,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内部要按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要求,共同履行好内部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乡镇财政的内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