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鼓励公众减少有污染物排放的活动,鼓励企业自愿减排;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Ⅳ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通告级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因特网和报纸等媒体及时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并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建议哮喘病患者、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年人等减少户外活动;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7.4 安全防护
7.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应急人员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特性,按国际通用法则,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如:
(1)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
(2)不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等。
(3)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等。
(4)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防护等。
7.4.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特点、扩散情况或所涉及到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在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3)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
(5)选择地形有利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
(6)根据空气事故情况,在更大范围内向事发地周边居民告知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减小事故的影响。
7.5空气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市人民政府授权应急指挥部组织空气污染风险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空气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信息发布组发布空气污染事故应对和处置信息。
(2)市环保局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空气污染事故情况。
(3)当空气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或环保局须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8.空气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当柳州市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对人员、财产、空气污染的危害已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意见,组织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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