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突发事故地区的城区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空气应急领导小组的调度,支援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故在本辖区内发生。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3应急响应程序
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服从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各应急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4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区隔离和人员防护最低距离”,将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转移、撤离或者疏散至规定的防护距离之外,并进行妥善安置。
7.空气污染事故的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启动后,空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空气污染事故的救援与处置工作。
指挥部根据空气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空气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所在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漫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7.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空气污染风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3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的级别,分别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I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强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限制级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警车用扩音器发布警报,条件允许可以动用直升飞机广播警报,或者通过警报器在全城范围发布空气污染警报,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空气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措施;实施严格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内除应急车辆和急救车辆外,社会车辆全部禁行;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禁止普通人群上街活动。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指定专人监督;环保部门在空气污染重点区域及其下风向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实时监测数据;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Ⅱ级污染风险事故采取限制级控制措施。在采取通告及防治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在主要道路沿线和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牌及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告污染水平和污染区域,并保持信息发布直至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警报解除;对重点大气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污染物排放水平较高的机动车限行;重点污染区域的小学和幼儿园保持关闭。环保部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和执法检查;环保部门在重点区域开展应急流动监测,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气象部门开展临界气象预报,每三十分钟至少应进行一次气象预报,环保部门同时进行污染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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