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空气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空气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城区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自治区环保局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空气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空气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2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起1小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空气污染风险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空气污染事故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医学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空气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空气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5.1评估内容
明确空气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空气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空气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5.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3决策咨询
空气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6.空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
6.1 预警预报
空气污染风险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各城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对重点风险源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仪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空气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6.2 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空气污染事故后,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应启动城区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空气污染事故,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即本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空气污染事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启动省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空气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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