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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2.7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市财政局行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包括日常管理费用、污染事故监测资金、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8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组长由市环保局行政一把手担任,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生态、环境医学、卫生医学、环境评估、市政工程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为:

  (1)指导编制及修改完善空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掌握本地区空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空气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对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对空气污染风险事故带来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2.9信息发布组

  以市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办(应急办)、市新闻办、市外事办公室、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空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分级

  根据空气污染风险事故的影响范围、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可控制性,将空气污染风险事故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按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

  3.1 一般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污染与破坏事故:

  (1)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造成引发周边县城纠纷。

  3.2 较大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空气环境污染风险事故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 重大空气污染风险事故(Ⅱ级),是指发生重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空气污染与破坏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空气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4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空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空气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空气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空气环境污染事故。

  4.应急响应

 
 4.1空气污染事故的报告

  空气污染事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报告。

  4.1.1空气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空气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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