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环保局负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情况。
3、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城市时,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须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联系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8.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终止
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8.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善后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保险理赔
应建立环境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
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损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在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训,事故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9.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保障
9.1组织保障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环保局设立突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
9.2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9.2.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专家咨询库
建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确保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成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在知识和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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