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市人民政府应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以及较大水污染事故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自治区政府应启动自治区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发生跨省界、国界水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3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7.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求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漫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7.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3应急处置
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求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点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饮用水水源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市民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为水污染事故处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6)宣布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终止,发布水污染应急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生活安置或补助。
(8)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环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市宣传部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饮用水污染和应对处置等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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