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5.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5.1评估内容
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5.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5.3决策咨询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6.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响应程序
6.1预警预报
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各市(县)、城区环保、安监部门要加强各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建设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加快在线监控仪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的隐患。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由事发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6.2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以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当地县级政府应启动县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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