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3.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3.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要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
4.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报告。
4.4.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保局、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4.1.2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立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事发地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党委和上一级环保局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污染事故,市(区)、县级环保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还需向自治区级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续报,可视情核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环境保护部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