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
《柳州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柳州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污染及上游地区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水体入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4.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1.4.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1.4.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1.4.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1.4.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1.4.6柳州市辖区上游的龙江、都柳江流域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水体流入柳州市辖区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1.4.7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2.组织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市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