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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结算前的审核工作。

  各殡仪馆具体承办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及其费用减免的部分手续。

  财政、公安、物价、卫生、民族宗教、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需要根据本办法获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遗体,丧属或丧事操办人直接向殡仪馆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即可获得免费服务:

  (一)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户供养证》原件;

  (二)属城镇“三无”对象的,提交由福利机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

  (三)属城乡低保对象的,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四)属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的,提交《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原件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第七条 丧属或丧事操办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逝者《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由经办殡仪馆代为复印后由丧属或丧事操办人确认并签名。

  第八条 接受申请机构应将本办法有关办事流程在办公场所公示,方便群众办理。

  第九条 殡仪馆应将下列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一)困难群众使用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情况;

  (二)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困难群众遗体在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政府财政和处理尸体的殡仪馆按8:2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政府承担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在市、县两级财政中分担:

  (一)农村“五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

  (二)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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