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9年度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5.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单位应提供其表现情况。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被立案调查结案后,查无问题、给予警告处分或免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
7.考核对象在受警告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8.考核对象在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对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四、考核结果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二)年度考核等次与奖惩情况挂钩,具体为:考核对象在年度考核期内,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当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各等次记功奖励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当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三)各单位可制定相应制度,将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聘用等日常管理结合,具体如下:
1.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具有下年度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资格。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2.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不定等次的,不增加薪级工资,不发放绩效工资,不具有下年度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资格;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应调整岗位。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五、考核奖金发放办法
(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应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办法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奖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09年12月份工资总额,但实行学年度考核的人员以6月份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普通雇员的年度考核奖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规定的核拨标准拨付。高级雇员的年度考核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