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非公务员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深组通[2009]76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9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非公务员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29日进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年度考核按《关于做好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5〕59号)、《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管干部按照《关于暂停市管干部2001、2002年度考核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3〕10号)的规定执行。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职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普通雇员。
三、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根据聘(雇)用合同或岗位责任书约定的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原则上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明确、具体的文字表述清楚。
(三)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为:制定公布考核方案、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或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表、考核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单位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被考核人员并存档。
(四)下列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因个人原因2009年度均未在职工作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2009年新聘(雇)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交流到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由现单位根据其原单位提供的个人工作情况和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现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现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