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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表层的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监管,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质量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人制度,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作为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 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许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决算,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四、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保护耕地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实行逐级验收复核认定制度。实行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土地开发项目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备案制度;易地委托造地、报国务院审批重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和省“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省级重点项目省级复核确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报部备案工作。

五、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乡镇实行预算管理,要将市、区财政补助和乡镇、村投入资金按立项批复的额度统一纳入项目预算,统一存入项目专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市财政补助资金仍按市政府明确的现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分类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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