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企业服务功能,强化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
1.完善和强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服务功能与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窗口业务受理范围。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交易市场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市场内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和强化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服务功能与管理。二手车经销是指收购二手车,并经维修、保养、美容等处理后,再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成交价格、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并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应对车辆进行维护检修和整备,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根据需要可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买方持车辆有关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车辆基本资料(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客户基本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记录(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车辆售后服务技术档案。车辆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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