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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的意见

  三、多措并举,科学有效地推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
  (一)建立监督协作和分工负责机制,对二手车流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建立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定期或不定期针对有关二手车流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共同解决,保证我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商务、公安、工商、国税部门,作为二手车流通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紧密的联系会议制度。在监管过程中,本着“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促进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管理政策和交易行为规范的制定;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的审批;负责对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初审报批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意见》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商业设施发展规划、当地汽车保有量,负责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有关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后转移登记业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国税部门依据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的备案手续,负责向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负责税收征管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严格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设立的程序和条件,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公安、工商、国税等监管部门,要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以及本《意见》,严格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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