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证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和赔偿基金的通知
(新公协通[2011]11号)
新疆公证协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联络处,各地、州、市联络处,兵团联络处,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证工作,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根据2011年度新疆公证协会工作要点和部署,我会于近期开始收缴协会会费和赔偿基金工作。会费收缴按照(新公协字[2009]5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赔偿基金收缴按照(中公协字[2009]10号)《关于收缴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事项的通知》执行,赔偿基金计算方法:上缴新疆公证协会赔偿基金=年公证业务收入×2%,公证处自留赔偿后备金=年公证业务收入×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协会各地联络处要督促所属公证处做好会费和赔偿基金的上缴工作。请各公证处于5月底之前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两费工作。
协会会费账户:65110085701800004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