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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电力、建材、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中心城市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中心城市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中心城市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

  --全市新增“烟尘控制区”面积150平方公里以上。

  --全市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建成绿色矿山,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8%以上。

  --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1%以上,林木蓄积量达到650万立方米,净增68万立方米以上。

  --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中心城市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等大气污染现象出现频率明显减少。

  (二)实施阶段

  在2010年启动清洁空气行动的基础上,从2011年至2015年分两个阶段实施清洁空气行动。

  第一阶段:2011-2012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第二阶段:2013-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整治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全市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和灰霾等现象有所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镇工业布局。各县区要加强中心城市和中心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及时搬迁对城镇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禁止在城镇及其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完成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炉外脱硫设施改造并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积极探索富氧燃烧等新技术的应用。2015年,现役135兆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硝并投入运行,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控制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城市及其近郊的工业锅炉和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

  3.加强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试点工作,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同时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到2015年,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粉尘排放(含无组织排放)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2012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及电磁线等行业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作。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供气量4吨/时(含)至20吨/时(含)的燃煤锅炉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它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省制定发布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2年底前,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从2011年起,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要求,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和“无标车”实行区域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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