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的,允许广告公司以在境内设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5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亿元的广告企业,可申请设立广告集团公司。广告代理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
一般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欠发达地区广告公司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0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广告公司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
对以广告创意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为主的智力型广告企业,在注册资金、营业场所、投资主体资格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以广告代理、广告媒体发布、广告制作等为主的广告企业,适当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省外广告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广告企业实际发生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等。
(三)支持和引导广告企业提升竞争力。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广告企业和先进的营运模式及理念,在我市培育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大型广告企业。引导我市具有竞争力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盟等方式,开展跨区域经营和合作,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市内外广告市场份额。
推广应用高新低碳技术和材料,降低广告制作成本,保护环境。鼓励互联网等新型广告载体和数字化音视频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制作中的推广应用,使其成为广告经营新的增长点。积极培育高新科技和文化创意广告园区,建立一批创意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广告公司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鼓励广告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并予以大力支持和重点培植。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省著名商标推荐中,对在全市排名靠前的广告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
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湖州市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广告企业参加各类公益广告作品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奖)、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的公益广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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