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宣传、 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管委)、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县(区、管理区)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