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按照相应的预案协助组织救援。
Ⅲ级应急行动由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或市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行动时,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决定。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市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自治区安委办、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人民政府(管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