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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11.年检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

  (二)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主要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在编从业人员名册、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和人力资源服务台帐等材料。

  五、年检程序

  (一)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做好年检工作。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其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

  (三)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自收齐年检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机构申报年检材料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窗口;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年检材料。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场地或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5.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7.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8.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9.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进行年检。

  (二)年检中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给予年检。

  (四)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无证经营。

  七、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4月15日前,各区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按附件2至附件6格式填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收费、搭车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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