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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26号)


各区人事、劳动局,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组织人事、社会管理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管理条列》和《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11年2月28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领取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2010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情况;

  (三)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四)诚信守法经营情况。

  四、年检材料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需在证书上盖年检章);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5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学历、劳动合同(从事原《职业中介许可证》许可项目的,提供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2010年第四季度该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原件(30人以上的按30人打印清单,必须包含持规定数目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该清单需在社保机构打印并盖该社保机构公章);

  7.2010年度缴税情况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8.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9.对获准经营“人事、劳动事务代理、举办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该业务详细工作报告;

  10.获准经营“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准备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间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方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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