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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
  (三)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请求;
  (四)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材料初步证明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降低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构成损害;
  (三)转移财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时,可以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提供担保的,驳回保全申请。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提交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申请执行人请求认定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申请书副本送达被执行人、案外人,向被执行人、案外人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应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该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外人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被执行人、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审查。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规避执行行为无效或撤销规避执行行为的,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降低偿债能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产生了损害、转移财产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被执行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实施逃避债务履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行为时,案外人知道被执行人已经濒临无支付能力,并且该行为是有害于申请执行人的,推定案外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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