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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六、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就业优先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要专题研究就业工作至少2至3次。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生活问题,努力帮助其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稳定就业。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真正发挥牵头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定期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总结推广促进就业先进经验和做法。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指导活动。每年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吸纳就业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在全区范围内示范推广。开展就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对在基层、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制定实施办法情况以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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