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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加强就业见习跟踪服务和督查工作,力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降低水电收费价格,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增加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十五)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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