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文书材料统一使用A4型纸。过大的,应当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当用A4纸托裱。需归档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并保留邮票。
第十六条 文书材料应当使用钢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或打印,字迹应当工整、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红色、纯蓝墨水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托裱、修补或复制。
第十七条 案卷文书材料排列后,用装订工具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装订。装订时应剔除材料上易生锈的金属物。装订部位过窄的文书材料应用纸加衬边,不得把文字订在装订部位内。
第十八条 文书材料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
第十九条 卷内目录应当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
第二十条 案卷封面填写的内容应当包括:正卷或副卷、页数、案件号、案由、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处理结果、仲裁员、书记员、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归档编号等。
第二十一条 卷宗封底(备考栏)填写的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说明的情况、立卷人、立卷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等。
第二十二条 案卷装订以后,应当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确认无误后在卷底装订部位贴上封纸,用立卷人名章加盖骑缝。
第二十三条 案卷的正、副卷应当装入档案盒归档,实行一案一盒或数盒。档案盒封皮填写内容与卷宗封皮内容相同。档案盒的背脊上应注明案件编号。
第二十四条 案卷目录、卷宗封皮、档案盒所列的各个项目,应当使用机器打印或用钢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逐项填写齐全。
第四章 归 档
第二十五条 案卷应当在结案送达后一个月内归档,案件承办人应当督促立卷装订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检查,并在备考表中签名或盖章。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接收归档工作,对不符合立卷装订要求的,应当退回立卷人,不得接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归档后的案卷,应当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按年度、案号、保管期限分别制作档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