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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原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即时终止劳动合同或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五条、第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应认定为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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