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委托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四条 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发包组织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向个人承包经营者追偿。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按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为由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请求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