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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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