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激励政策兑现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核查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 (2011年10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进行核查。
(1)核查内容:区内企业是否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各类聚集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企业性质;企业是否在省政府批准的聚集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边界范围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是否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是否将开发区(园区)的房地产企业列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对投资强度或产出效益等其他相关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开发区 (园区)标准。
(2)核查对象:对2010年区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逐户核查;对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随机选取20%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2011年一季度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50%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对有独立金库决算的聚集区按上报的金库决算报表确定基数。
(3)核查步骤:对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对不符合聚集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的企业予以剔除;对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区规划控制方案和规划图,对主营业务生产地不在区内的企业予以剔除;企业名单要在当地媒体上公示,确保政策兑现的公开透明;提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情况描述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表格;各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0日前送交省财政厅,同时将企业名单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一份。
(二)核实相关企业税收数据(2011年11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提取相关企业2010年实际纳税数据,经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送交省财政厅。税务部门要认真查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否真实,对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税收收入的,取消该企业所在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组织联合检查组重点抽查 (2011年12月)。相关部门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聚集区企业名单和纳税数据送交省财政厅后,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类聚集区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确定2010年省级财政分享收入基数。省财政厅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聚集区企业名单和纳税数据,并根据重点抽查情况,核定各聚集区2010年省级分享收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