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去公职、辞退之前,应清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和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按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加强合作,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十五条 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以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
第十六条 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相对应,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和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审计机关可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保证同类岗位和同职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各类操作规范应遵循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税源培植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环境治理及环境改善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第二十条 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是:重要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