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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同级党委或政府的有关领导担任,牵头和统筹上述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定期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开会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作出有关决定,充分发挥领导职能。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组织部门在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报告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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