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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我县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
  (一)分工负责制度。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县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步推进、资源互补”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统计、所管理行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财务统计调查。
  (二)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县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二、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和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二)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反映服务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掌握服务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资产负债、收支、盈余等情况。法人单位原则上要求全数调查,非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采用抽样调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三)调查频率、上报方式和上报时间
  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法人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年报报告期为1-12月。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统计报表均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进行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及县级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6月15日前、9月15日前、次年1月25日前,从2009年四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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