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假冒伪劣药品由办案部门交由医药管理部门处理。
5、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办案部门交由公安机关国保部门处理。
6、淫秽物品、赌博等用具,由办案部门交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
7、毒品、毒品原植物、吸毒用具由办案部门交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处理。
(三)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涉案财物管理协调小组进行核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四)对于具备建档条件的枪支(含制式枪支及能够发射制式子弹的自制改制枪支),办案部门应在结案后由刑侦部门按有关枪弹痕迹建档规定建档,交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销毁前,应将枪型、枪号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无主财物及被害人未领取的财物,办案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认领公告或通知被害人,经公告或者通知后超过6个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办案部门、银行部门核对账目、物品,保证财物账款一致、账物一致、账账一致、账单一致。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并严格实行票据年清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反腐倡廉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保管场所移交涉案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