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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分管后勤装财工作的领导挂帅,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及相关办案部门参加的涉案财物管理协调小组,对涉案财物接收、保管、移交和处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会商,提出解决办法。

  第六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等安全要求,并配备保险柜、物品架、灭火器等防护管理设施,确保被保管财物的安全。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24时有人值守并开展工作。

  未经办案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非场所保管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七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对提取的财物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有关法律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地、特征及其来源等,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

  第八条 按规定应当保存于保管场所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24小时内移交保管场所,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因特殊情况在24小时内无法办理移交的,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至48小时。

  第九条 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保管场所:

  (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应当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四)对不动产、大宗物品等不便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对原物使用封条、封签等进行封存,将生成的影像等资料存入保管场所;对易受损、易变质等不宜移交的涉案物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再对原物进行封存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生成的笔录、影音等资料存入保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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