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1〕46号)
各市公安局:
现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涉案财物专用账户和保管场所务于8月30日前设立并投入使用。已经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可将扣押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扣押款账户作为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
山 西 省 公 安 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冻结、先行登记保存、查封、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坐支、私分、损毁、贪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后勤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包括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开设和使用涉案资金银行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筹建和管理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以下简称“保管场所”)。
办案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提取、移交等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