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保障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所需周转指标,原则上用于农民安置的建新地块的挂钩周转指标比例不低于项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总面积的20%。

  项目区建新地块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用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和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归还,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必须大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其它地类或其它项目整理复垦后新增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减挂钩试点应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订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进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每年应依据挂钩周转指标分年度归还计划,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并综合各试点市、县(市、区)内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管理制度。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形成来源,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严格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程序,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和农户。

  补偿安置标准必须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