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项目完成后,先由项目区所在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再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项目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对新增耕地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重点验收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被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区申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新增有效耕地数量和质量情况,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后期管护、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四)项目竣工图、竣工后实测的勘测定界图。
(五)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六)项目区实施方案及批准文件。
(七)拆旧地块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及批准文件。
(八)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包括实施前后同一拆旧地块照片及遥感影像资料)。
(九)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十)项目招投标、监理有关资料。
(十一)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区农民满意程度调查报告及拆旧地块农民安置情况。
(十三)项目区后期管护协议。
上述材料除纸质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确认的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