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所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及附表等)。
(四)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队)签章)。
(六)涉及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七)初步拟订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拆旧区农民安置方案。
(八)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
(九)项目区影像资料(项目区建新拆旧地块照片,项目区最新遥感影像资料)。
(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
第十二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程序: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区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申报材料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批复,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
项目区申报前,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处理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经批准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制度。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执行。拆旧地块复垦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