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建新地块规模与范围;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一次性审批,即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不再单独立项。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四)当地能够自筹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项目区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的设置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控制在一个乡镇内或相邻的两个乡镇内。拆旧地块以完整的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不能打破村界,应相对集中连片,并优先设置在毗邻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的区域。拆旧地块总面积占所在行政村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40%。项目区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地块要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突破拆旧地块总面积。
(六)项目区具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和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