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试点县(市、区)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分析、确定项目区规模布局、实施时序、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