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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09]41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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