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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09]3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已将我区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省(区),为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请各市按照《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挂钩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学习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文,深刻领会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积极申报挂钩试点。

  (二)拟申报挂钩试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本行政区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分布状况。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初步选定挂钩试点项目区,提出拟申请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研究制订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作为申报挂钩试点的主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

  (四)拟选项目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在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区域内选址,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

  (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三、申报程序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拟申报挂钩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将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各挂钩试点材料进行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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