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的,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需要外,原则上应在办理探矿权延续或转让变更时一并申请。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单位时,除了应提交与拟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外,还应提交与原受委托勘查单位签订的解除勘查合同。新委托的勘查单位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号)的要求。
十一、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应提交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和探矿权分立方案。登记管理机关经组织专家对地质报告和探矿权分立方案审查论证,确认已发现不同的工业矿体、可设立不同采矿权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要求的,可批准分立变更登记。分立方案审查比照勘查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国土资源部未下发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要求或各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方案未批准实施前,登记管理机关暂不组织分立方案审查,不予批准探矿权分立。
十二、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需要新立、转让、变更、延续、合并探矿权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和矿业权核查工作有关要求简化审批手续。
十三、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将勘查项目转包给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单位以外的单位实施,但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单位无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可将坑探或钻探工程转包给具有勘查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地勘单位实施。
十四、探矿权已注销、被吊销或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勘查区块,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探矿权设置方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有偿进行处置。
十五、探矿权人丢失勘查许可证的,应在《广西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由法定代表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十六、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对未经许可进入已注销、被吊销探矿权或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勘查区块开展勘查工作的,均按无证勘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