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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评选“红旗国土所”的通知

  (二)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上而下分配名额,自下而上推选,分级把关负责”的方式进行。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推选的候选单位,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三)评选要从班子建设、工作业绩、作风建设、硬件建设等方面全面衡量,优中选优。推荐对象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有突出业绩和社会影响。

  (四)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红旗国土所”评选、推荐工作,并将审批表(一式3份,附2500字左右典型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人事处。

  根据各市申报情况,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组成评选审核小组,对申报的先进事迹进行核实后,初步确定拟表彰的单位,经进一步公示后,报厅党组决定受表彰的单位。

  四、奖励办法

  对决定予以表彰的全区“红旗国土所”,厅将给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今年“6·25”全国土地日期间召开会议进行座谈和颁奖。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此次推荐评选工作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五大行动之一,作为推进本系统、本单位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抓手,并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评选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寓于评选工作之中,使推荐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成为实实在在的教育过程,真正发挥教育干部、树立正气、鼓舞人心、激发斗志的作用,在全系统营造出学先进、赶先进、比班子、比队伍、比业绩的浓厚氛围。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在全区国土资源系统通报批评。

  附件:1.全区“红旗国土所”名额分配表

  2.全区“红旗国土所”推荐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全区“红旗国土所”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红旗国土所(个)

备 注

1

南宁市

10

 

2

柳州市

8

 

3

桂林市

11

 

4

梧州市

5

 

5

北海市

3

 

6

防城港市

  3

 

7

钦州市

5

 

8

贵港市

6

 

9

玉林市

10

 

10

百色市

11

 

11

河池市

10

 

12

来宾市

6

 

13

贺州市

5

 

14

崇左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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