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权限进行梳理,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及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我县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执行。
1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行政执法考评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领导职责或履行职责有重大过错,导致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发生一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建立舆情分析制度,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拓宽公众诉求渠道,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13、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推行行政复议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单数)参加,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必须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函复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机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两起以上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