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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坚决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合法性审查论证不决策、没有集体讨论不决策,使各项行政决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政府价格管理、县城(含县城新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或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做出决策前经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机关集体讨论。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

  3、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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