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m2、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3600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以上的住宅。
(二)2002年9月1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m2、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m2,同安区超过3000元/m2。
(三)2005年2月1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m2的。
(四)2005年6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7000元以下。
(五)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2240元以下。
(六)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4688元以下。
(七)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3824元以下。
(八)2010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26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