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申请个人所得税退库的,须经市局征管处会同计财处审核确认后,到税款入库局办理。
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的时限:个人出售房产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应从缴纳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清算期内(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前来办理退还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减免优惠,不再给予办理。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纳税清算期内办理退还手续的,应在纳税清算期内到市局征管处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纳税清算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暂免征收。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一)1999年8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9层以上(含9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2002年6月12日至2002年8月31日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9层以上(含9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